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潍坊市城投集团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并授权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市城投

集团”)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并授权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

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

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

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与本次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法人潍坊市城投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董事

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陈祥义           武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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